2003年出生的冯某是湖南姑娘,家里条件一般,长辈们也不是很重视教育,因此冯某的学历并不高。没有读书后冯某选择自己搬出来居住,同时由于没有得到足够的教育,在男女关系这块冯某较为随便。
2020年四五月份,17岁的冯某发现自己已经有两三个月的身孕。未婚先孕之事不论哪个家庭都无法接受,冯某害怕被家人责骂,一直隐瞒着这件事情。但冯某自己也没什么钱,加上缺乏一些社会必备常识,她一直犹豫着没有去医院进行检查。
眼看着肚子一天天大了起来,冯某开始慌了起来,她此时终于想起要打胎这件事,却发现以如今的身孕,再去打胎会对自己造成很严重的损害,甚至以后都无法怀孕。没有处理事情经验的冯某只能将此事瞒了下来,准备等孩子出生后再说。
时间一晃来到2021年初,冯某的生产期就快到了。1月5日开始,冯某就感到肚子一阵阵钝痛,她一个人在出租屋内,没有家人,也没有孩子父亲的陪伴,就这样在厕所生下了自己的孩子,此时是晚上9点左右。
1月份的湖南天气非常寒冷,出租屋内保暖设施不到位,冯某自己也缺乏生产经验,看到孩子出来后不哭也不闹,甚至眼睛都不睁开,去触碰他也没有反应后,就以为自己生下的是个死婴。
要说冯某对自己的孩子一点感情都没有那肯定不至于,不然她也不会选择生下孩子;但冯某自己都只是个孩子,还不到18岁,未婚生子本就害怕得不得了,在发现费尽力气生下的孩子没有任何动静后,那强撑的一口气也散了,她用尽最后的力气将孩子与脐带、胎盘等装在一个黑色塑料袋后放在厕所,自己则挣扎着直接倒在床上昏睡了过去。
第二天终于从生产的疼痛与疲惫中苏醒过来的冯某一眼就看到了装在塑料袋中的孩子,再触碰他时已经浑身冰冷。
千辛万苦生下来了个死婴,这让冯某又是心虚又是生气,在22日8点左右,尚未从生产状态中恢复的冯某就提着装有自己孩子尸体的垃圾袋出了门,最后将他丢到了政府大门旁边的垃圾桶中。
没多久这袋死婴就被人发现,发现者立刻打电话报了警,警方根据监控搜查,很快就找上了冯某。
通过尸检结果证实,冯某孩子并非一出生就是死胎,而是由于低温以及脐带未处理,共同导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而死,也就是说在冯某将孩子装进塑料袋时,她的孩子还活着。如果冯某选择去到医院生产,或者在生产前后第一时间告诉家人,都不至于酿成如此悲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冯某过失致孩子死亡,属于疏忽大意过失,但她本身的确没有杀害孩子的主观意向,且的确由于年幼,不清楚生产情况;再加上冯某认罪态度良好,第一时间就签署了认罪认具结书,并将自己造成孩子死亡的经过全部交代清楚,在《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有明确规定,对于坦白从宽的行为,认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且虽然只要年满十六周岁就属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需要负全部刑事责任,但由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在综合未成年罪犯的犯罪动机、初犯还是多次犯罪、认罪态度、成长经历等因素后,对于符合标准的未成年人能够进行从宽处理。
冯某在过失杀害孩子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综上所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冯某杀害儿子一案作出判决,判定被告冯某因过失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执行。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于冯某的量刑,就是在过失杀人罪中情节较轻的起判点3年的基础上,考虑到起认错态度良好,且的确非主观意愿致孩子死亡,因此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减免了105~50%的责任,最终判处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同时在审查阶段,检察院已经委托司法局对冯某进行过评估,认为其社会危险性较小,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因此适合进行社区矫正,所以缓刑二年执行。
从冯某的案件中我相信不少人都深有感触,一方面是对于我国年青一代的基础教育工作还需要继续加强,家长们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当让自己的子女接受更多的教育,避免在无知的情况下触犯法律的界限。
另一方面从冯某的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的全面性以及法律条款中所体现出来的一些人道主义。在我国刑事案件进行量刑时,从来都不会只考虑杀人偿命,而是会结合案情的各个方面,尽量让判决在合乎法律规定得情况下,更加贴合道德与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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