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人民政府2020年4月10日印发了《丹凤县城市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已经施行,近期“丹凤宣传”微信公众号将分章节进行原文刊载,供全县干部群众学习。
第二十条 城区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分区域管理。主城区的主次干道由县城管局负责,其它区域由龙驹寨街道办负责;主城区之外的区域由所在镇办负责;河道的水面治理由县水利局负责;车站、广场、景区、住宅小区、集贸市场、停车场、公路沿线等区域由管理单位或经营单位负责;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由各单位自行负责。
(六)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乱丢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个人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由单位和居民自行清运到规定的处理场所。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收集、清运、处理泔水,不得将泔水排入下水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其它垃圾收集设施等,不得与其它垃圾混倒,更不得流向各类养殖场(站)。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个人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弃物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渣土车辆应密闭化改装改造,达到运输过程无扬尘、无遗漏、无抛洒要求,未达到改造升级要求的渣土车辆不得从事渣土运输。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等废弃物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施工单位应当向县城管局申报处理方案,并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处理场所自行清运。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得遗撒、滴漏。违反规定的,由县城管局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责令清除,并对承运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承运人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管局依照住建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县城管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县住建局、城管局、生态环境分局、镇(办)负责污水管网、生活垃圾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和城乡结合部黑臭水体进行整治,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清理和封堵,确保生活污水应收尽收、生活垃圾规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的垃圾处理费参照《商洛市市区垃圾处理收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在收缴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污水处理费实行单位代收制度,对代收的单位从其收取的处理费总额中提取5%的手续费,对于再次委托代收的手续费用由代收单位从其5%的手续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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