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记者从德州市人大常委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德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1年9月28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21年12月3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条例》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七章28条,其中,第二章第6条将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包括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种。《条例》明确规定,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要按照条例规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中,可回收物也可以交由再生资源经营者。
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类、废塑料、废金属、废玻璃、废织物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镍镉电池、废氧化汞电池、废铅蓄电池、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普通无汞电池、污染纸张、烟头、灰土等。
厨 余垃圾是指易腐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家庭厨余垃圾,相关企业和公共机构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水产品等其他厨余垃圾。扫码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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