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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08-26

地方条文收取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是否合法?

  只有一个地方条文,收取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由居委会上门来收。本来偶已经在社区交过垃圾处理费,这个是另外的,居委会说是政府让收的。标准是每人每月6元,一户三口的线...

  只有一个地方条文,收取城市居民垃圾处理费,由居委会上门来收。本来偶已经在社区交过垃圾处理费,这个是另外的,居委会说是政府让收的。标准是每人每月6元,一户三口的线元。租房居住在本地的暂住居民也要征收。

  来收的居民大妈乌乌渣渣的只是吆喝非交不可,大概只听她说了以前社区交的只管自己楼里的垃圾,这个是城市处理垃圾的。我就不明白了,政府处理垃圾也要居民按人头收钱吗?这样做合理合法吗?展开我来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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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城市,因为有大量的居民,每天都会产生大量的垃圾,如果垃圾不及时处理,那将出现垃圾围城的现象。

  征收垃圾处理费是为了提高垃圾处理的水平,为城市居民打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而交垃圾处理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在全体居民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城市生活环境才能更加美好。

  垃圾处理产业化需要垃圾管理法治化保驾护航。我国非常重视垃圾管理的法制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明确了垃圾管理的主体、原则、制度与技术标准,是依法管理垃圾的依据。理解法律法规和提高执法水平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而树立代民管理、坚持原则和制度、加大行政引导力度是重中之重。

  垃圾具有“产之于民”的鲜明特点,需要全体公民共同努力,改变生产与消费习惯,保护资源环境,少产垃圾,并协助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因此,全体公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都是垃圾管理的主体。其实,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是通过公民授权来管理垃圾,是代民管理,必须接受公民监督,公民才是垃圾管理的重要主体。如果公民无视法律,再完备的法律也必将成为“软法”。

  公民具有支配资源环境和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享有健康、安全与舒适生活的权利。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是立法和执法的侧重点。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应公正执法,尊重民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弘扬“执政为民”宗旨。当然,公民享有权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垃圾管理法治化的目的是规范法治主体的行为,保障公民分享资源环境、享受物质文明成果的权利,但同时也要求公民尽到保护环境资源、减少浪费和回收资源等义务。

  只有明确了公民的主体地位和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后,才能开展有效的宣传教育,制定出合理的政策与措施,选择有效执法手段,实现垃圾管理法治法。

  生活垃圾及其处理过程中的产物都可能污染环境,在垃圾管理全过程中必须坚持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如预防为主、防止结合、综合处理原则等。此外,生活垃圾管理有其特殊性,还需要坚持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原则与制度。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四项原则,它们是:统筹规划、统一监督管理原则,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产业化原则,污染者依法负责原则和依法惩罚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防止以罚代刑原则。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垃圾管理必须坚持的制度,主要制度有:公众参与制度、经营性服务许可证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与环境卫生标准制度及行政强制与经济激励制度。

  我国在加速循环经济立法。《循环经济法(草案)》已通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初审。草案明确定义循环经济(广义)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具有以下特征:①是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要内容。②是发展循环经济活动体现在生产、流通、消费的全过程。③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公众和行业协会等。循环经济法的目的就是要调整各类主体所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活动。草案要求各地和企业要根据本地的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安排产业结构和经济规模,并创设了循环经济规划制度、抑制资源浪费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调控制度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等多项制度,势必将促进垃圾减量、回收和循环利用。实际上,狭义的循环经济就是指垃圾利用经济,循环经济法将是一部指导垃圾处理与利用的重要法律。

  经过多年实践和借鉴国外经验,我国法制建设日臻完善,垃圾管理者应在充分理解法律法规精神基础上,努力完善执法手段,提高执法水平,目前最突出的就是如何加强行政引导和降低法治成本两方面问题。

  目前,垃圾管理仍以行政强制为主,而疏忽了行政引导。采取强制性执法手段的同时,应重视行政引导的作用。制定周详的行政引导措施,公告禁止性、处罚性和奖励性措施,并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垃圾管理法治化进程,有机结合强制和引导两种执法手段,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此外,垃圾管理法治化的一个重要条件是降低法治成本。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成为“软法”的根本原因在于依法行事的成本过高,无论公众法律意识多强,如果法治成本过高,法治化就难实现。垃圾管理者可以通过增加垃圾桶设置、提供经济适用的家用垃圾处理设备、设立社区废物回收站和发放环保袋等便民措施,降低法治成本,让公众体会到依法行事的便捷与实惠。只有将法治成本降低到公众可以接受的程度,才有可能实现垃圾管理法治化。

  法律是解决社会活动中各种矛盾的首要渠道。以法律为准绳,把垃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社会矛盾和经济矛盾纳入法律轨道,高效有序地处理处置垃圾,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程度,并防治垃圾及垃圾处理对环境的污染,建设可持续发展和人与自然和谐的社会。

  作为加强垃圾主管部门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垃圾管理机制对于完善垃圾处理系统是极其关键的,它是保证处理设施科学建设和高效运行的保障。

  首先,需要认真理顺管理体制,实行“政府——管理公司——营运企业”三级化管理,并将建设监管与运营监管委托给不同公司负责,逐步开发与开放垃圾处理市场,将处理作业企业化,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行政主管部门(下称一级主管部门)行使行政管理功能,制定垃圾处理规划和建设计划,策划宣传教育活动,管理垃圾处理收费,指导和监督下属企业做好垃圾处理工作,直接对城市政府负责,是第一级管理部门。一级主管部门将原来下属的专业队伍(事业单位)公司化或新组建公司(下称主管公司),优化下属公司结构,提高公司的专业化管理水平。主管公司直接负责垃圾处理的管理,包括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该公司从第一级主管部门接受垃圾处理费,对第一级主管部门负责。第三级管理就是由主管公司以公开招标形式择优选择的有资质的企业的管理(这些企业下称一线企业),这些一线企业承担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垃圾处理任务,对主管公司负责。采用三级管理机制,有利于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形成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多种垃圾处理方式并存的竞争形势,并加速主管公司和一线企业转变观念,精简机构、独立核算和自负盈亏的改革步伐,确实保证垃圾处理质量,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就目前现状而言,需要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广州市统一规范的环卫招投标交易市场,并制定区域融合机制,逐步形成广东省乃至全国性的环卫招投标交易市场,完善招投标办法及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管理和服务。有序开放垃圾处理市场,规范招投标行为,按照统一的作业条件、质量标准、作业定额、评标方法等,实行对业主方、承包方、中介方等市场主体的监管,保证招投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和合理。二是培育有力的市场主体,形成有效竞争格局。培育市场竞争主体,是环卫行业市场化运作的基础,挑选大型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骨干,同时适度引进民营企业,加速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

  从垃圾管理角度来看,要理清工作顺序和主次。必须树立垃圾减量的优先观,推动源头减量和垃圾物质利用;垃圾处理应从源头抓起,加强宣传教育和经济手段力度,实现源头垃圾减量,并逐步由垃圾收集企业负责收集社区、小区、居民住宅等源头生产的垃圾,避免多头管理,多头收费;加强垃圾分类收集、分拣和物质利用工作,开展以小区和社区为单位的垃圾回收试点工作,形成源头分类和分拣场分类的两极分类体系。垃圾分拣与利用是广州市垃圾管理的最薄弱环节,目前所谓的分拣大多是拾荒者的无组织自发行为,分类效率低,依法管理的难度较大;建议学习巴西垃圾分类与物质利用的经验,吸收拾荒者成立垃圾回收合作社,设置小区废物回收站,并在垃圾处理处置厂(场)建设垃圾分选设施。重视城市总体规划和建设计划,制定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力图处理设施布局、规模和处理技术合理化。根据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发的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建设标准和环境标准,按市场化和产业化运作方式建设和管理区域性处理设施,优化组合各种处理处置设施及相关资源,充分发挥资源组合优势,提高资源利用率,甚至变废为宝,以求最佳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处理效率。逐步关闭过渡性的简易处理设施,不断提高垃圾处理水平。一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主管公司的监督管理,实行市、区两级法制化共同监管,组建长效监管的专职监管员队伍,保证长治久洁。主管公司应对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垃圾处理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垃圾处理信息化监管中心,利用GPS信息监管监控系统等先进手段实现即时定位监管,确保作业时间和质量及时到位。对达不到处理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主管公司应责令其改正,此外,主管公司应对现有存在污染隐患的垃圾处理厂(场)提出改造方案,限期整改。垃圾处理厂(场)应接受环保专业部门的监督,垃圾处理务必达到环保标准要求,并避免二次污染。

  垃圾不全是废物,也不全是资源,垃圾是一种低品质资源,在确定垃圾处理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提高垃圾资源品质以提高垃圾资源利用率。垃圾调质是提高垃圾资源品质的主要途径。调质方法分为物理调质、化学调质和生物调质;分类、外界物质的掺混、垃圾脱水、磁场调质等属物理调质,化学助剂促整、热解气化等属化学调质,而生物发酵等属生物调质,最简单直接的调质方法就是分类和掺混,如将垃圾分选可以提高入炉垃圾的热值从而实现垃圾热能利用,将垃圾渗滤液与城镇生活污水掺混调质可降低渗滤液处理难度,将厨余垃圾与活性污泥混合改变碳氮比可以提高沼气产气率,将渗滤液回灌到垃圾填埋场可以加速填埋垃圾的发酵并提高填埋气产量和产气速率等,但这两类调质方法都没有得到利用,主要原因是管理者没有树立起垃圾作为低品质资源处理的指导思想。

  垃圾全量收运、全量填埋和全量焚烧都是把垃圾作为废物处理的结果。这类粗放型处理处置方式不仅处理费高,而且导致资源环境损失,并导致填埋场和焚烧(发电)厂成为典型的邻避设施。值得反省的是,焚烧发电本来是一种能量利用方式,但因目前混合垃圾热值低、发电效率低和渗滤液、炉渣、飞灰与烟气处理难度大,垃圾全量焚烧发电还是一种低效高耗高排的垃圾作为废物的热处理方式,而不是有效的能量利用方式;为了解决填埋或焚烧引发的种种问题,相应的技术政策便是片面扶持填埋或焚烧新工艺的开发研究,致使垃圾处理产业链及相应的技术链人为为割断,让人痛惜。

  把垃圾作为低品质资源处理,就要求组建闭环式垃圾处理产业链,遵循“垃圾减量、物质利用、能量利用和最终处置”的优先顺序。制定面向垃圾利用的产业与科技政策,均衡发展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理和填埋处置,形成物质利用与能量利用有机结合的综合利用体系,并将垃圾管理责任延伸到生产领域,要求生产企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优先选用回收物质作为原料,甚至要求企业根据回收物质的特性逆向组织生产过程,最大可能地使废物回到经济循环并少产垃圾。

  近十年来,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取得了可喜进步,先后建设了气力收集站、压缩站、焚烧发电厂和填埋场,许多设施或其关键技术具有国际水准,如广州市兴丰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空间效率系数高达28以上,广州市李坑垃圾焚烧发电厂采用中温次高压锅炉回收垃圾热能,这些都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毫无疑问,先进技术、工艺及成套设备的应用推动了垃圾处理事业的发展,起到了资源环境保护作用。但是,最先进的工艺,尤其是个别技术,放在整座城市垃圾处理产业链中衡量,未必是最有效的;垃圾生产与管理带有鲜明的地域性,管理者必须根据城市特点制定具体的科技政策,并选用适合本地垃圾特性的处理技术,才能达到高效处理垃圾之目的。

  生活垃圾成分复杂。如果本着“物尽所用”原则,应将垃圾进行分选,再对不同的垃圾分别选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但这样做势必增大建设投资和处理费用,目前还做不到这样。然而,学习巴西垃圾分类经验,对垃圾先进行粗分选,然后处理,还是可行的,这就提出了垃圾处理方式组合的优化问题。

  以末端处理为例,目前可供选择的成熟的商业化垃圾处理技术目前有炉排炉全量焚烧(混烧)、衍生燃料、特种酶制燃料酒精、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和热解液化制生物油等技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可供选择的垃圾处理技术将不断增多。垃圾处理的一次转换技术可归入热转换(处理)技术和生物转换技术两大类。热转换分为直接焚烧、热解和气化;直接焚烧又分为全量焚烧(混烧)和衍生燃料(RDF)焚烧;热解按热解主要产物的集聚态可分为热解气化、热解液化和热解炭化;生物转换技术包括好氧发酵(堆肥)、厌氧消化制取沼气(又称沼气田处理)、特种酶发酵制取燃料酒精,以及厌氧发酵与好氧发酵联合处理。热解、气化和特种酶发酵处理垃圾技术近些年来得到较大发展,有些技术已经发展到了商业化的程度,是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中的前沿技术。直接焚烧、好氧发酵、厌氧消化和特种酶发酵制取燃料酒精技术目前都比较成熟,达到了商业化应用程度,其中的全量焚烧(混烧)和衍生燃料(RDF)焚烧是第一代成熟技术,全量焚烧在很多发达国家都被逐渐淘汰。值得重视的是,由于油价飞涨,美、德等发达国家启动了垃圾热解液化制取生物油计划,即所谓“绿色垃圾”计划。

  不同技术对原料(垃圾)组成和性质有一定的要求。炉排炉全量焚烧要求入炉垃圾的热值不低于5000kJ/kg,此外,希望垃圾中含氯塑料尽可能少。衍生燃料技术要求制成的衍生燃料的热值不低于14600kJ/kg,为此需要去除大部分不可燃物质,并需要对垃圾进行干燥、破碎和稳定化处理。生物转换(特种酶制燃料酒精、厌氧消化、好氧发酵)和热解液化制油技术要求原料以有机质为主,但两种转换技术对原料垃圾的要求也存在侧重点,生物转换希望可降解有机质占有机质50%以上,而热解制油希望垃圾的挥发分越高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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