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的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服务单位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共建美好夷陵,推进全区垃圾处理产业可持续发展。经区税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呈报区政府同意,对全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告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小溪塔街道、东城试验区范围内的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经营性服务单位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依据及标准。按照《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小溪塔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通知》(夷发改价格〔2019〕31号)文件标准执行。
三、征收方式。1.对全区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武警)、学校(幼儿园)及社会团体,实行直接征收。即由环卫处核定应缴费额,缴费单位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缴费。2.对私宅及已完成户表改造的居民户,委托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征收。3.对个体经营商业网点、车站、码头、停车场、各类市场、摊点、商场、超市、临街门店等生产经营场所,委托第三方征收。4.对未完成一户一表改造的小区居民户,暂委托物业公司征收。
四、优惠政策。1.对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家庭,凭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予以免收。2.随水费代收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月用水量平均在1.5吨(含)以下的,免收;月用水量平均在1.5吨-5吨(含)的,按文件标准的60%收取;月用水量平均在5吨以上的全额收取。
五、处罚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网上举报平台:“夷陵综合行政执法”微信公众号微互动“投诉举报”;
关于在夷陵区部分区域开展常态化核酸筛查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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