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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20

一图解读 《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立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治共享的良好格局,确保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的选聘人数和聘任计划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向社会公开选聘。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有较丰富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带头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法律、法规,践行生活垃圾分类。

  (二)关心生活垃圾分类事业,热心社会公益,了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六)现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员、道德模范、物业企业代表、社区工作者等优先考虑。

  (一)各地城管执法部门指导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工作,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面向社会进行公开选聘。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办法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的选聘工作,在选聘期内接受市民群众的自愿报名。在选聘期结束后,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核,按照“择优聘任”原则,根据选聘计划进行初筛拟定聘任名单,并将拟聘任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后,被确定聘任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颁发统一样式的聘书和“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证”,并组织专题培训。

  (三)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满后须重新参加聘任。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在聘期内原则上不得无故退出,确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职的,由其本人向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协商同意后办理解聘手续,提前解聘。

  (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所聘任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报所在区(县级市)城管执法部门备案。

  (一)社会监督员以属地监督管理为原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聘任的社会监督员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社会监督员的日常管理。

  (二)各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社会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学习交流等,提升社会监督员业务能力。

  (一)根据生活垃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要求,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二)宣传介绍生活垃圾分类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争取公众对生活垃圾分类给予更多理解和支持。

  (三)参与研究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政策、制度、规定,提出有益的意见和建议。

  (四)向有关部门反映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单位、社区、居民的违法违规问题。

  1.随机监督:社会监督员在日常生活、工作期间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进行随机监督。

  2.集中监督:各地城管执法部门不定期组织社会监督员对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进行集中监督。

  1.分类投放: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投放行为,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一)社会监督员在开展社会监督活动时可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进行监督,监督过程中需做好记录,发现问题时将问题描述和清晰的现场照片或视频反馈至所属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信息反馈尽量采取电子邮件等信息化手段,做到及时真实。

  (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处置流程及时处理问题信息或移交相应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事后跟踪反馈和统计汇总工作,并每季度向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报告。

  (二)社会监督员不得向媒体、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传播其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专有技术信息;不得未经各地城管执法部门许可擅自发布监督的有关信息内容及监督报告等。

  (二)本办法适用于茂名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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