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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04-18

榆林垃圾分类标准来了了解一下

  面对各种各样的生活垃圾,你能准确将它们“各就各位”吗?如今,这道“选择题”,变成了“必答题”。10月29日,市政府办印发《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和《榆林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方案》和《办法》),并规定《办法》自11月1日起施行。这对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治理意味着什么?又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什么变化?今日我们就对《方案》和《办法》分别进行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

  到2020年,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逐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机制。到2022年,榆阳区整区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其他县市区至少有一个街道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

  (一)居民小区(社区)按“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进行分类收集;农村散居区域按“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进行分类收集。

  (二)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客运站、火车站、机场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按“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两类进行分类收集。

  (三)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军队单位、相关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和经营场所按“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进行分类收集,有食堂或集中供餐的单位,应当对厨余垃圾进行单独收集。

  《办法》共计7章41条。主要从总则、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监督管理、附则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有序推进的原则。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1.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组织实施年度生活垃圾分类宣传计划,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手册,并及时进行修订。

  2.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本领域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3.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公共视听等载体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4.机场、车站、码头、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

  5.住宅小区可以安排指导人员,示范引导居民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规范投放生活垃圾。

  1.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

  2.依据相关规定,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投放模式,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充。

  3.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投放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向生活垃圾投放人派发或者在生活垃圾投放点的显著位置张贴宣传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

  4.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6.除可回收垃圾可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有经营许可权的单位收集运输。

  7.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范围内实际产生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数据汇总录入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1.可回收垃圾应当投入有可回收垃圾标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回收。

  3.灯管、水银产品等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再投放。

  4.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5.废弃的电器及电子产品应当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营业场所标注的回收处理提示信息预约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及本市的相关规范配置收集容器:

  1.住宅区收集点应当配置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住宅区至少设置一个可回收垃圾和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2.商务、办公、生产区域应当配置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至少设置一个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3.人行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应当配置可回收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置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有害垃圾最终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运输,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运输有害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和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由经许可的单位按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运往厨余垃圾处理场(厂)和生活垃圾处理场(厂)。

  1.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设备以及人员,把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垃圾运输至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贮存点或者处置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接收未分类的生活垃圾;

  2.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定位系统,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标识;

  3.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

  7.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定期向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汇报;

  8.制定包括车辆应急调配、交通事故处理、运输路线变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运输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协作机制,加强对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联合执法检查。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中省市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3.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就地生态化处理或者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集中处置;

  2.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

  3.对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将年度检修计划报送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5.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进行环境监测,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环境检测,定期向所在地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6.在处置设施运营场所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互联互通;

  7.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8.建立管理台账,记录每日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数量、类别,处置过程中排放的废渣、废水等废弃物情况,并于每月十日前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的台账;

  9.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经依法核准后方可停业、歇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政府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监管,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督促改正。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照规定发布监测信息。

  监督检查过程中需要对生活垃圾处理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测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县市区、开发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择一定数量的生活垃圾处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有周边居民代表。

  社会监督员有权监督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运行,进入相关场所,了解污染控制的措施及实施情况,查阅环境监测数据,并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范。运行管理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助。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起到示范引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予以适当奖励、补助。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发动个人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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