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垃圾分类 >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 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予以补建
2022
03-31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 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予以补建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29日17时50分讯(记者 李华侨 首席记者 黄宇)今(29)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获悉,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草案》提出,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并达到标准。

  《草案》第十五条新增规定: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已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建、改造,并达到标准。

  除此之外,第十五条还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上,《草案》也进一步增加了相应规定。比如,《草案》第二十一条中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就地处理。《草案》第二十四条也增加了一项条款: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餐厨垃圾进行油水分离,促进源头减量。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欢迎向我们报料,一经采纳有费用酬谢。报料微信:hualongbaoliao,报料。)

  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9月29日17时50分讯(记者 李华侨 首席记者 黄宇)今(29)日,华龙网-新重庆客户端记者获悉,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草案》提出,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并达到标准。

  《草案》第十五条新增规定: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已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建、改造,并达到标准。

  除此之外,第十五条还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在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上,《草案》也进一步增加了相应规定。比如,《草案》第二十一条中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就地处理。《草案》第二十四条也增加了一项条款: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餐厨垃圾进行油水分离,促进源头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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