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垃圾分类 > 张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二)
2022
03-17

张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二)

  (一)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 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 ,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三) 厨余垃圾。即易腐垃圾,包括: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易腐性垃圾。

  ( 四) 其他垃圾。由个人在单位和家庭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除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废弃物。如污染的纸张、一次性餐具、烟蒂等。

  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公布预约电话和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掩埋生活垃圾。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标准。

  (一)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 机场、火车站、高铁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广场、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 住宿、娱乐、商场、餐饮、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不清或有争议的,由所在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二)在责任区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 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符合规范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补设;

  ( 五 ) 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进行分类工作,及时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一条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报告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

  对公共机构和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受。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干枯苗木等废弃物,应当另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时定点收集。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在分类投放后及时收集、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厨余垃圾按照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采用密闭容器运输至规定场所。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具备相关运输资质的单位送至有资质的有害垃圾处置企业。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交通状况,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时间和路线,与其他社会车辆实行错峰运行。

  ( 一 )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车辆应当密闭、完好、整洁,并在车身清晰地标示分类收集、运输的标识;

  (二) 经过转运站转运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 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四 ) 收集完毕后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 五 ) 根据服务区域内各责任区投放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配备相应的收集、运输设备以及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

  (六) 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急预案,报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八)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并向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厨余垃圾应当通过生物技术加工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不能利用的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弃物,由取得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一) 按照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二) 对场 (厂) 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理设施设备及其辅助设施设备定期消毒、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并将年度检修计划报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 ) 处理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

  ( 四 ) 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在线监测系统与生态环境行政管理部门、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互通互联;

  (五) 建立工作台账,计量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和处理的生活垃圾,并将相关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县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


本文》有 0 条评论

留下一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