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根据单位、居住区、公共场所的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其权利义务;同时还明确投放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责任,促使大家积极配合垃圾分类工作。
在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方面,《办法》明确可回收物标识颜色为蓝色;厨余垃圾标识颜色为绿色;有害垃圾标识颜色为红色;其他垃圾标识颜色为黑色。要求住宅区以及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其他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两类收集容器。
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办法》明确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并对收集、转运设施、运输工作、负责收集和运输的企业分别提出要求。
推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开展垃圾分类的必然要求。《办法》要求,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置为主的综合处置方式;有害垃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他垃圾采用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在资源化利用方面,《办法》鼓励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将厨余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鼓励、支持农村采用生物堆肥等技术对厨余垃圾进行就地生态处置。对生活垃圾经过处置产生的生物肥料、炉渣、飞灰等的综合利用作了规定。
提倡源头减量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办法》结合生产生活各方面,对单位、服务行业、生产销售行业等分别提出了相应的源头减量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源头减量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培养垃圾分类习惯。
“根据以往推进垃圾分类工作的情况来看,南平市亟需解决的生活垃圾分类点(亭)的布点设置问题,在此次《办法》中也得到了解决。”南平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吴忠告诉记者,《办法》结合南平市垃圾分类工作实际,在第23条明确规定,对分类点(亭)应当如何设置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破坏分类点(亭)及相关设施的后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法》对涉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予以明确,进一步厘清了公安机关、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等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责任。
《办法》依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擅自改变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用途的;妨碍、阻挠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正常运行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未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擅自改变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使用性质的;相关企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办法》都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有效保障垃圾分类工作有序推进。(张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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