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儿就发生在石泉县,为打击竞争对手,制造环境污染,利用环保部门迫使竞争对手停业,石泉一废品收购站的老板居然伙同他人,放火烧掉了竞争对手的再生资源回收场,并引发爆炸造成周围多名住户房屋墙体、地面受损,玻璃碎裂,给竞争对手及周边群众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021年11月15日上午8时30分,被告人覃某林、张某林涉嫌放火罪一案一审在石泉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某林因被害人经营的某再生资源回收场提高废品回收价格,导致自己利益受损。2020年9 月中旬,覃某林向被告人张某林提议到某再生资源回收场点火、制造环境污染,利用环保部门迫使某再生资源回收场停业。2020年9月下旬,覃某林驾车带着张某林至某再生资源回收场后侧院墙下方查看周围环境。
2020年9月30日21时许,覃某林、张某林通过微信联系准备作案工具,10月1日凌晨1时许张某林电话联系覃某林后,二人从各自家中出发,覃某林从家中携带蜡烛,驾驶小型轿车从环城路行至草莓市场,沿210国道、杨柳小区北侧便道行至某再生资源回收场附近。
当晚,张某林驾驶电瓶车沿210国道、杨柳大道行至小钢桥西侧,沿便道自东向西行驶与覃某林汇合。后二人步行至某再生资源回收场后侧院墙下方,张某林捡拾竹竿,覃某林取出事先准备的蜡烛,将蜡烛插入竹竿一头的空心内,并用打火机点燃蜡烛,由张某林将竹竿举起用蜡烛点燃某再生资源回收场内的废品后二人驾车逃离现场,某再生资源回收场内火势蔓延,并引发爆炸造成周围多名住户房屋墙体、地面受损,玻璃碎裂,回收场内叉车、纸壳打包机等设备以及回收的废旧物品被烧毁,导致被害人及周边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林、张某林因矛盾纠纷,明知被害人回收场被放置易燃物品,仍半夜纵火,造成被害人及周边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覃某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被告人张某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二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林系残疾人,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覃某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三至十四年,对被告人张某林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庭审中,控辨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进行了讯问、发问,举证、质证,围绕定罪、量刑发表了意见。合议庭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人民监督员、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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