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未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的监督检查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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