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梓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穆某某明知收购的废旧钢材是他人盗窃所得,却为了贪图小利,低价收购,结果触犯法律,得不偿失。基本案情被告人穆某某在桐梓县水坝塘镇街上开了一间废品回收店。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王某峰(已判决)、王某平(已判决)等人先后14次在桐梓县水坝塘镇二坪村正习高速公路第五、六标段项目部工地上盗窃废旧钢材,被告人穆某某明知该废旧钢材系王某峰等人盗窃而来,但在尝到盈利的甜头后,先后14次收购该钢材转卖后获利30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966.60元。
另查明,被告人穆某某已退缴人民币23579元至公安机关。被告人穆某某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5月31日被桐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穆某某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判决结果桐梓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穆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4次,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具有前科劣迹,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穆某某退缴非法所得,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穆某某在公诉机关认罪认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桐梓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3000元予以没收,由扣缴机关上缴国库。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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