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后简称《草案》)。
与二次审议稿相比,《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应当予以补建并达到标准。
《草案》第十五条新增规定:没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已有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补建、改造,并达到标准。
除此之外,第十五条还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
农村地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配套建设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收集设施,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比如,《草案》第二十一条中规定:鼓励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就地处理。《草案》第二十四条也增加了一项条款:鼓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利用新技术、新设备对餐厨垃圾进行油水分离,促进源头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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