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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2-26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3年修正本)(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 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次修正)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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