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队员在辖区一工地检查时发现,工地内存在随意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问题,堆放面积约24平方米,主要是塑料袋和方便面盒等。
经调查,该工地自去年10月开工至今,一直未与环卫公司签订生活垃圾清运合同。工人们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垃圾一直堆放在工地内,无人清运。城管队员多次上门检查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但工地方一直没有整改。当天,执法人员再次向工地方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因工地内生活垃圾堆放时间较长且堆放面积较大,根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向工地负责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在随后的复查中,城管执法队员发现该工地内的生活垃圾已由环卫公司清运。后续,施工单位将与环卫公司签订垃圾清运合同,保证工地内的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清运。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可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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