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0日,我公司自行组织召开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恩施一碗水加油站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查会,验收工作组由我单位代表和2位特邀专家组成。验收工作组现场检查了项目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审阅并核实了有关资料,经讨论,形成了《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恩施一碗水加油站改造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验收意见公示如下:
本项目为原址改扩建项目,于2020年9月改造完成并投入试运行。项目用地面积为1406.2m2,总建筑面积411.15m2。设30m3的92#汽油罐1个,30m3的95#汽油罐1个,30m3的98#汽油罐1个,30m3的0#柴油罐1个,成品油储存规模105m3(柴油折半计算)。储罐区设置于罩棚车行道下方(设承重框架),油罐全部为SF双层油罐。设置了2台四枪三油品、2台四枪双油品潜泵型加油机。项目实际总投资3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46.2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要求,我加油站于2020年7月委托湖北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此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20年9月21日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恩施市分局以恩生环建评[2020]26号文件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湖北恩施一碗水加油站改造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批复。项目于2020年7月开工建设,于2020年9月改造完成并投入试运行。项目环评总投资28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2万元;项目实际总投资300万元,实际环保投资46.2万元。
根据《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并结合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对比可知,本项目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与环评阶段一致,未发生重大变更。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油罐大小呼吸、卸油、储存、加油过程中挥发的非甲烷总烃及进出站区汽车尾气。项目设置有卸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加油站在采取油气回收系统后,加油站卸油、储油和加油时的油气挥发可得到有效治理。
我加油站已于站区东北角建设了容积为12m3的三级标准化粪池收集生活污水,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且站区设置了排水沟,东南角建设了2m3的隔油沉淀池,用于站区地面冲洗废水的隔油沉淀处理。
3、噪声: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加油机、加油泵工作时产生的设备噪声,及进出站区车辆产生的噪声等。主要采取了选用低噪声设备、站区合理布置等措施。
4、固废: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设置垃圾桶收集,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现阶段项目还未产生清罐油泥等危险废物,待后期清罐产生危险废物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理。
项目废气主要为卸油、储存、加油过程挥发的油气,项目建设了卸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显著减少了油气排放量,根据监测结果可知,项目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监测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周界外非甲烷总烃浓度最高值小于4.0mg/m3的标准限值。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的相关要求。项目运营期废气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小。
加油站站区东北角设置了12m3三级标准化粪池,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地面冲洗废水经东南角2m3隔油沉淀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恩施首创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清江城区段。根据监测结果,项目隔油沉淀池排污口和化粪池排污口各监测数据能够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排放标准,项目废水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对水环境影响小。
项目运营期噪声主要为加油机、加油泵工作时产生的设备噪声及进出站区车辆产生的噪声。项目采取了选用低噪声设备、站区合理布置等措施。根据验收监测结果可知,运营期项目东北侧、西南侧、东南侧厂界噪声均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12348-2008)4类标准(昼间:70dB(A),夜间:55dB(A))要求。居民点处噪声值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要求。因此,项目运营期噪声可以做到达标排放,且对周边居民影响小。
固体废物主要为生活垃圾,垃圾桶收集后,交当地环卫部门处理,现阶段项目还未产生清罐油泥等危险废物,待后期清罐产生危险废物后交由资质单位处理。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经验收现场检查,该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执行了“三同时”制度,落实了环评报告表及环评批复中提出的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废气、噪声可以做到达标排放,可有效防止地下水污染,固体废物可得到妥善处置,且项目建设期间未发生污染事故,该项目可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项目公示期为2021年1月21日-2021年2月21日,社会各界如对本项目有关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信函告知我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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