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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22

盘点各地“垃圾分类”罚单:30元起、最高罚50万

  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是国内首部直接以“垃圾分类”命名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这标志着违反垃圾分类相关管理规定,会被行政处罚。北京市、南京市、青岛市、上海市、南宁市、深圳市、天津市46城市亦是如此。针对“垃圾分类”的地方立法正在由虚而实,针对个人的限制性、惩罚性条款也在逐步收紧。

  北京丰台区一超市售卖水果的区域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生活垃圾混投混放问题。市城管执法局执法总队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谈话进行立案调查,并拟对该超市处9000元罚款。

  《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执行首日,执法人员依据 《南京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南京秦淮区某家餐馆开具当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场被处罚 30 元。

  由于天津市北辰区某小区居民违反《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最终罚款100元。

  南宁市城管支队执法人员将一份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广西某环保科技公司负责人手上,这是《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自2020年8月1日实施以来,南宁市开出的首张垃圾分类执法罚单,拟对该运输公司处罚5000元。

  关于垃圾分类管理,从过去的主要盯住“单位机构”,到如今同样盯紧“市民个体”,这一变化背后所传递的是监管部门治理意志、治理决心的不断强化。

  《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30日通过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四条 本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或者不正当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7月31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四次全组会议审查批准了《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11月1日条例将正式施行。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经教育、劝诫后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并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以不予处罚。

  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规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于2019年11月18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0年1月6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在城市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在农村区域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

  第三十五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于2020年7月29日通过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已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罚款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与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社区服务活动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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