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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22

快讯]启迪环境:将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并清算项目公司

  公司于 2016年 1月 4日收到招标单位辽宁省海城市城乡建设管理局发出的《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确认公司为“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及环卫一体化 PPP项目”的中标单位(详见公司于 2016年 1月 5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1)。

  2016 年 3月 13日,公司与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人民政府(以下称“海城市政府”)在海城市签署了《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以下简称“特许协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海城市政府授予公司特许经营权,在特许经营期限内公司独家拥有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投资、建设、拥有、运营、维护的权利,独家处理海城市行政规划区域内的的全部生活垃圾,收取海城市政府支付的垃圾处理服务费。

  该生活垃圾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期限自商业运营开始之日起三十年(不含建设期),由公司在海城市以自有资金投资成立的控股子公司海城海德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德环保”)注完成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后续运营维护事宜。

  2020年,公司与海城市政府、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润宇”)、海德环保经过友好协商,各方签署了《关于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招商协议》、《关于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社会资本方招商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服务;废气治理;大气污染治理;专业技术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五金交电;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水污染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机械设备租赁(不含汽车租赁);城乡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丙方作为该项目新的社会资本方,承继乙方作为社会资本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由丙方承继,丙方享有权利、履行相关义务,乙方、丁方不再享有履行权利和义务。

  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乙丙丁三方对乙方、丁方的项目前期费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其中土地出让金为 16,610,000元。有关土地出让金支付,甲乙丙丁各方在本协议第六条进行约定;除土地出让金之外的部分支付由乙丙丁三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在海城成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中科项目公司依法注册成立后,《特许经营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由中科项目公司承继,并与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重新签订海城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必要的补充协议。

  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三方确认的项目前期费用如下:(1)42,319,422.42元包括丙方已支付 33,425,458.42元(含土地出让金),乙方代丙方支付 6,735,171.00元,应向乙方支付款项 2,158,793.00元;(2)3,095,403.24元由甲方项目公司向第三方供应商支付,最终支付金额以甲方项目公司与第三方供应商及丙方共同确认的金额为准。

  乙方或丙方应取得的前期费用 42,319,422.42元,其中:土地出让金 16,610,000.00元具体支付事宜见《招商协议》及海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丙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25,709,422.42元由甲方项目公司支付给乙方或丙方。

  其中,丙方发生的前期人工成本、建设管理费以及乙方、丙方依据合同已取得发票的前期费用,由乙方向甲方项目公司开具 6%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项目公司与乙方重新签订的 6,293,964.00元市场开发服务合同及 9,400,000.00元工程设计合同,由乙方向甲方项目公司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

  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丙方在执行合同 46份,具体明细见下表《丙方在执行合同清单》。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丙方在执行合同处置方式如下: (1)丙方已取得合同成果且支付完合同款项的合同 25份,由丙方执行完毕,不与甲方项目公司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2)第二期:项目核准、环评批复等需更名的前期手续、批复文件及土地使用权证交回且土地使用权注销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甲方项目公司向乙方支付前期费用的 45%,即 11,569,240.09元。

  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按照海城市政府与北京中科润宇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城海德环保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招商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对乙方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收购,甲方向乙方全额返还土地成交出让金。为此,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2、基于海城市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11月11日退还丙方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500万元、2020年 12月 30日退还丙方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500万元,甲方、丙方不再承担《特许经营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甲方、丙方承诺将积极配合乙方后期项目移交等工作,并在完成相应移交后,对丙方进行清算,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2、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关于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招商协议》; 4、《关于海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社会资本方招商协议之补充协议(一)》; 5、《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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