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 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标准 相关问题的解答
答:城镇垃圾是指在城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植物废物)。具体分为生活垃圾、生产经营垃圾、建筑装潢垃圾。
城镇垃圾处理费是指将城镇垃圾从垃圾转运站或者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答:根据国家和省“实行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和“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的规定,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城镇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用于补偿城镇垃圾无害化集中处理所产生的费用。城镇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答:城镇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征收单位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票据。城镇垃圾处理费用于补偿城镇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环节中所产生的费用。
答:1。征收主体:城市管理部门。其中海陵区范围内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由市城市管理局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实施。
3。征收对象:市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者、居民(含常驻人口、暂住人口)。
答:依法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抚恤优待对象以及公办福利单位,免征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是根据2021年1月1日施行的《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泰政办发〔2020〕57号)执行。
答:为加快城镇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2002年,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发布。全面推行城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2019年,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进行成本监审,并根据成本监审结论,调整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同年,市司法局会同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召开泰州市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听证会。
答:1。解决新问题的需要。2010年3月1日施行的《关于印发泰州市区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09〕11号),已实施11年。随着市区规模迅速扩大,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逐步增强,制定该文件时的背景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执行过程中遇到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该文件已经不能适应市区城市发展以及创建卫生、文明城市的需要。
2。减少征收矛盾的需要。文件施行后,可以有效解决海陵、高港、姜堰、医药高新区范围内城镇垃圾处理费原来征收依据、征收方式、征收标准不统一的矛盾。
答:1。单位按上年末职工人数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再委托市、区财政局和市税务局征收,现由市城市管理局征收。
2。承接市区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道路、园林绿化等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合同价格的6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再委托市税务局征收,现委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
答: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下达征收决定,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对单位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应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拖欠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应缴城镇垃圾处理费的3‰加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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