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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01-03

江西省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进行解读。据悉,12月31日起,南昌垃圾分类正式由“倡议分类”进入“强制分类”。

  为统筹推进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今日起,《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正式施行。何为生活垃圾?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条例中,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其中,可回收物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如何管理?条例明确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明确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施监督管理。值得一提的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如何收费?条例中明确,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针对如何收费这块,规定提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如何处罚?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行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行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责的行为等都规定了处罚。比如,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保障城市运行安全的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安全感和幸福感。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在经过广泛深入调研、反复征求意见、邀请专家论证等环节后,制定出台了《南昌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据悉,该部法规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除全面明确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管理措施、基本制度外,也为政府职能部门履行管理职能、有效制止违法行为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条例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产权归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装修是实践中常见的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为规范房屋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结构安全,条例对依法无须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涉及拆改、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修,明确了其安全责任人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并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对房屋装修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和报告的责任。

  对于使用建筑幕墙的房屋,条例规定,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建筑幕墙的安全检查、维修养护及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且建筑幕墙至少每十年进行一次质量安全性检测。在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方面,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情形,并特别强调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商场等大型公共建筑交付使用后,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时,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当至少每五年进行一次房屋安全鉴定。

  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南昌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占用原有农村宅基地或空闲地的,每户农村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住房建设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平方米,建筑面积(含附属用房)不得超过三百五十平方米,住房层数不得超过三层,房屋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十一米。

  同时,鼓励和引导村集体和农村村民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房,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农村村民住房租赁合同限期不得超过二十年。鼓励外迁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不得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民移址新建住房的,应当在新房建成后六个月内拆除原有住房并退回农村宅基地。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房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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