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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2-17

广东再次修订生活垃圾分类条例个人不分类投放最高罚500元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 近日发布,同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条例》明确,对城乡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控,并提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提出垃圾源头减量,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机制,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采用可重复使用、足以保护商品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鼓励运用计价优惠等方式引导消费者使用绿色包装和减量包装。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

  《条例》规定,可回收物交由资源化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厨余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有害垃圾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其他垃圾则采用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针对农村,《条例》提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其中,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应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其他农村地区应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处理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按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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