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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12-13

住宅区楼层是否要垃圾分类“撤桶进箱”你怎么看?

  昨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立法论证座谈会,对其中关于“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处理方式”“分类投放点设置”等条款进行可行性论证研讨。

  会上,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信访局、市城管局等相关政府部门,以及物业公司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等分别围绕《清远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相关条文展开讨论,其中“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等具体规定成为关注重点。

  《条例(草案修改稿)》要求普通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对于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处理方式,拟规定“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发现交付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重新分类,拒不改正的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拒绝接收不符合分类规定的生活垃圾是否行得通?对此,方圆物业代表谢道清认为,要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首先要在投放环节安排专人引导、管理和监督。他建议政府部门赋予社区居委会与物业公司一定的管理权力,对于居民不按要求进行分类垃圾的行为给予教育和惩戒,帮助居民较快地养成垃圾分类良好习惯。同时,建议政府加大垃圾分类基础设施的建设,确保居民分好类的垃圾进行分类处理,避免分类后再“一锅端”,打击居民开展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东方巴黎小区业委会代表梅雨则建议,对不符合分类规定处理垃圾的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处罚,明确具体的管理部门和处罚办法。

  “如果责任在于物业公司,那么就要有针对物业公司的处罚条款。如果物业公司已尽到告知、劝阻、监督等责任,那么就应当追究垃圾投放人员的责任,也要有具体对应的处罚条款。”

  他还建议,对于拒不落实分类措施的行为,应当加大执法惩戒力,除了罚款外,还可考虑面向社会进行通报等方式。

  “垃圾不下楼,垃圾分类就会成为空话。”一位业委会代表的发言观点引起了现场与会人员的共鸣。

  对于分类投放点的设置,《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住宅区居住楼层公共区域不得设置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除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收集容器外,住宅区公共区域(含地下公共空间)不得设置其他用于收集垃圾的容器。

  汇通圆物业公司代表陈小玲认为,垃圾不下楼,靠居民自觉很难做到分类投放。她建议,政府部门先针对楼层撤桶出台指导意见,“物业公司根据指导意见实践过后,总结期间发现的问题,再通过立法进行解决,是否更具有可操作性?”

  她还建议,当前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增加迅速,要科学设置垃圾分类投放点。公元物业代表柯国良则认为,垃圾下楼应该区分新旧住宅项目分步推进,对于已成熟的住宅项目,可出台相应的指导意见,明确撤桶要求,有序推进;对于新交付的住宅项目,建议不在楼层内设置垃圾桶等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楼层垃圾桶撤不撤,怎么撤,需要在居民意愿和物业管理当中寻找一个平衡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远平表示从大家的发言中受到启发,楼层撤桶可根据住宅区的具体情况分两步走,成熟住宅区可根据业主表决的情况,慎重有序地推进撤桶工作,新项目则应当在销售环节即公示生活垃圾收集点规划,明确告知居民关于生活垃圾的管理要求,引导居民主动分类投放。

  2019年9月,清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关于倡议取消清城区物业小区楼层垃圾桶的通知》,倡议清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及物业小区切实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垃圾分类管理及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实施住宅区楼层撤桶。随后,市区多个小区的物业公司响应倡议并撤走了原本放置在各楼层的垃圾桶,并由此引发小区居民的热烈反响。目前,已有个别小区完成楼层撤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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