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将于
《条例》指出,贵州省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投资和运营,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条例》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运输专用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禁止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漏生活垃圾及滴漏渗滤液。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采用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先进技术处置生活垃圾。”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丢弃、堆放、抛撒、遗撒生活垃圾及滴漏污水的,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强调,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关于工业固体废物,《条例》明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建立、健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投放工业固体废物。
《条例》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已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对服务期满或者库容满的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进行封场和生态恢复。已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置设施的地区,应当逐年减少垃圾填埋量,鼓励对已填埋的垃圾进行焚烧处置。”
《条例》还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严重违法信息记入环境违法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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