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通过,条例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
据了解,《条例》中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按该条例,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有害垃圾: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灯管、水银产品(温度计、血压计等)、电池、药品、胶片、像纸、日用化学品以及油漆、杀虫剂、消毒剂、矿物油的容器等;
厨余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中药药渣、茶渣等厨余垃圾,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有机垃圾;
为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条例》对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规定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明确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管理。
同时明确了商务、生态环境、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管职责;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管理权和村(居)委会的配合管理职责。值得一提的是,市、县(区)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物业服务合同的示范文本。
《条例》中明确,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针对如何收费,《条例》提出,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收费办法将另行制定。
为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行为,未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行为,不按规定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履责的行为等都规定了处罚。
比如,《条例》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理设施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通过了,处罚细则也出来了,还有没有时间学习和养成好习惯?《条例》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这是不是意味着年底就进入强制时代呢?
对此,12月7日,南昌市城管局垃圾分类办公室负责人万德华告诉记者,还需要约几个月的集中宣传过渡期,目前正在制定方案,具体是多长时间还没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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