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管理法》《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平湖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现自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期限7个工作日(即12月9日至17日)。如有意见建议,可向市发改局(电线)或市综合执法局(电线)反映。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管理法》《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浙江省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嘉兴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及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其他区域由属地参照执行。
第三条(征收对象)凡在本市建成区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居民等,均应当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公司缴纳,其他区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由协议双方约定支付主体;由业委会自管的居民小区,由业委会缴纳;由社区直管的小区,由社区缴纳,缴费情况在服务或管理范围内公示。
第四条(征收原则)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分类计价按量付费的差别化管理原则,建立有利于完善征收方式,规范征收行为,方便缴费的收费体系,体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五条(收费内涵)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三个阶段产生的有关运营费用。
第七条(管理部门)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征收对象生活垃圾处理量、公布垃圾分类质量考核结果及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制定、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征收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属地政府指定的下属机构负责征收。
第九条(计量方法和标准)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重量或按桶收费,实行基数管理,阶梯式收费。生活垃圾处理量按照其他垃圾、易腐垃圾两类分类计量。收费标准按照推动垃圾分类减量的原则分类计价。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明确。
生活垃圾产生单位、居民小区应当设置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和标准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整洁完好。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对居民户开展计量到户、征收到户的改革试点。
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交费对象上一年度两类生活垃圾实际收运量,核定当年度的基准量,当年度新纳入的征收对象,当年不核定基数。
第十一条(激励机制)征收对象当年度分类考核合格或优秀的,可适当下调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考核不合格的,全额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养老院、残疾人企业、特殊教育学校等公益性较强的单位,当年度分类考核合格的,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考核不合格的减半征收。具体优惠额度,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征收对象当年度不同类别生活垃圾处理总量在基准量内的按标准收费,超基准量的超过部分实行阶梯式加价收费。
第十二条(征收规范)指定的收费机构应当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重复收费,严禁乱收费。收费人员应当做到持证上岗,收费时开具符合规定的票据。
第十三条(收费用途)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支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以及征收单位的基本征收管理等相关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和挪用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收费监管)市政府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相应的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占用、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未按照规定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扩大范围、强制服务收费以及违规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对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对象,按照《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fenleilaji.cc/?id=25238
- 转载请注明: admin 于 分类垃圾-环境保护从分类垃圾做起! 发表
《本文》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