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0日上午,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烟台市城管局副局长、一级调研员王克山先生,烟台市城管局市容环境科负责人周玉魁先生向媒体们详细解读了《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主要从规划和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前提条件。《办法》重点从两个方面对分类投放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是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相关区域的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
之前,有市民关注到在垃圾分类之后又被混装混运,针对这一问题,烟台市城管局副局长、一级调研员王克山先生回答道:“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明确了,首先要对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该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分类收集、运输,要按照规定运输到指定场所;二是严格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明确处置单位要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最后,还要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工作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在《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中还提到,对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个人将处200元以下罚款,不少市民担心,会不会直接对群众进行处罚呢?
对于这一问题,烟台市城管局市容环境科负责人周玉魁先生说:“首先,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会对居民的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进行宣传,对在分类投放过程当中不正确的做法,管理责任人会要求当事人进行重新的分拣、投放,并不是一违反规定马上就处罚,前面有一个宣传、引导、指导的过程。当然如果我们的居民多次出现通过引导、指导、管理和告知之后还是不履行垃圾分类的责任,行政处罚就是必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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