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向荣 刘丽君)11月20日,《烟台市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举行,发布了《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八章四十九条,主要从规划和建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促进措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方面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我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进行规范,重点强化全程分类体系建设,为提升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和实效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参照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将市区生活垃圾分为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四类,与国家标准一致。下一步,将在宣传工作中对常见种类作出列举,在起步阶段方便市民投放、降低市民分类投放的辨识难度。
垃圾分类工作是一场上下执行、全民参与、社会共享的攻坚战,市、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各区物业主管部门督导辖内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
分类投放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关键环节,是实行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的前提条件。《办法》重点从两个方面对分类投放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二是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和管理责任人制度,并明确相关区域的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
针对市民关注的分类投放后又被混装混运等问题,对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分类收集、运输,并按照规定运输至指定场所;二是严格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明确处置单位要分类接收并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擅自停止处置经营活动;三是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监督检查制度,实行社会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工作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为此,《办法》提出了一系列促进措施,构建广泛的社会动员体系。如:要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学校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学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习惯;鼓励搭建公众参与平台,采用礼品兑换、物质奖励和文明评比等方式,调动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积极性,同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市、区两级文明单位和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中。
市、区两级政府(管委)将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财政补贴、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和社会资本相结合的生活垃圾分类经费保障机制。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经费监管措施,强化经费使用审计和绩效评价。
各区政府(管委)落实属地责任,组织、督导各级公共机构和相关单位开展垃圾分类工作。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监督。实行行业与属地相结合的分级检查考核制度,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垃圾分类督查考核标准,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市、区文明单位和文明社区等创建活动中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评选条件,在评选过程中征求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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