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结合《牡丹江市全面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
现对我市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审批按照“证照分离”的要求制定措施如下:
1、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办理。
2、时限: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办理法定时限20工作日办结,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办结。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从事垃圾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
4、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的全密闭垃圾运输自动卸载车辆的证明材料;
1、许可流程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许可材料进行审查,对许可流程进行监管。①申请:具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 ②受理: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③现场勘查: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然后根据核查情况,提出现场勘查意见。④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⑤送达:送达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2、施工期现场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管辖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是否依法取得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是否按照审批要求服务进行复查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不符合行政许可审批决定的事项是否整改进行监管。
3、施工结束后日常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进行日常监管。①对复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②签订安全承诺书,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巡查,遇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情况时,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安全防范措施。③依法对未经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进行受理查处,依法对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为的举报进行受理查处。
2、企业是否存在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行为。
1、要求取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的企业按照协议要求,定期上报相关资料。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质量情况。
4、组织相关单位、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或年度评估。
5、受理投诉、举报,并对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处罚直至吊销经营资格。
1、根据相关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书面通知企业定期上报相关资料数据和履行备案义务。
2、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企业的许可条件、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
3、制定相应的综合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年度的考核。
4、根据相应的社会监督意见,对反映、投诉、举报的内容予以核实,违反相应法律法规或损害公众利益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予以复核。
5、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特许经营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管理意见。
6、根据资料、检查、考核、评估结果和社会监督意见,对企业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评价,向政府提交年度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经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整改,并可通报或媒体公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情形的,或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可以取消特许经营权的,依法或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取消企业的特许经营权或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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