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投放、清扫、分类收集、转运和分类处置等各环节具体操作规范。
《条例》明确,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实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镇分类转运、县分类处理的方式,纳入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农村家庭产生的厨余垃圾,因地制宜采用生物处理等方式就地或者集中处理。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国际花园小区还设有生活垃圾24小时投放点,以方便上班的居民 图片来源:成都城市管理
《条例》明确职能部门、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垃圾产生者、管理责任人、垃圾处理运营企业等在生活垃圾管理、源头减量、宣传教育、监督指导等方面的责任义务,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全社会责任体系。
今后,生活垃圾产生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成都市人民政府将按照多产生多付费、少产生少付费,混合垃圾多付费、分类垃圾少付费的原则,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生活垃圾也需要分类投放,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特别指出,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如果自愿参加并完成相应的生活垃圾分类社会服务活动,经城市管理部门核准,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条例》明确,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信息系统;将建立垃圾分类激励机制,鼓励通过奖励、表彰、积分兑换等方式提高群众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另一条重要的规定是明确了成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这一规定着重从源头减少生活垃圾总量,鼓励和倡导市民减少使用、积极回收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条例》规定商场、超市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作业中,要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fenleilaji.cc/?id=22545
- 转载请注明: admin 于 分类垃圾-环境保护从分类垃圾做起! 发表
《本文》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