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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9-24

浙江拟立法规定垃圾分类投放 个人违规最高罚款三千元

  宾馆、饭店、民宿等主动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拒不改正的,最高罚款1万元;个人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最高罚款3000元——《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9月23日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从源头减量、回收利用、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理等方面对生活垃圾管理进行立法。

  浙江是全国唯一在城乡全面推开生活垃圾分类治理的省份,至去年底,11个设区市建成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已达88%,县级以上建成区为78%,但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积极性仍不高,尚未成为全民自觉行为,分类准确率、回收利用率也偏低。

  生活垃圾指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废弃物。《条例(草案)》要求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单位、个人未分类投放的,由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元~500元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5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500元~3000元罚款,对单位处5万~50万元罚款。实施的行政处罚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单位、个人的信用档案并公开。

  去年,浙江产生生活垃圾约2630万吨,回收利用率仅38%,特别是快递包装废弃物已成为治理的一大难题。

  《条例(草案)》规定,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有关服务提供者应严格执行有关限制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产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组织制定绿色包装地方标准。电子商务、快递经营者和从事外卖服务的经营者应优先使用电子运单、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绿色包装,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并建立计价优惠机制,促进包装减量和可循环利用。

  在一次性用品使用方面,《条例(草案)》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服务场所主动或免费提供一次性餐具,违者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1万元罚款。宾馆、饭店、民宿等提供住宿的服务场所经营者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消费用品,违规者由主管部门按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1万元罚款。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带头使用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不得在内部办公场所使用一次性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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