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嘉定区菊园中队执法人员在对嘉定区双坪路某小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检查时,发现小区东南角垃圾箱房内的湿垃圾桶中有干垃圾,内有塑料桶、纸板等。据询问,垃圾房负责人在居民混合投放时未对居民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物业负责人表示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委托了上海某绿化有限公司负责。城管队员当场开具相关文书,责令其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
后续城管中队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时,发现垃圾箱房内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良好,垃圾房负责人也表示现在发现有违规投放的业主都会予以制止、劝阻。当事人委托杜某作为代表前来中队接受处理,中队依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七条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两千元整的行政处罚。
物业作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的管理责任人,在垃圾分类工作推行一年多的情况下,依然出现干垃圾投放于湿垃圾桶内的现象,责任难辞其咎。菊园城管中队对其处罚并不是目的,而是督促其履行职责的一种手段。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能让物业积极行动起来,投身到垃圾分类的工作中去,为创城迎检工作打好扎实基础。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业主、使用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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