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化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化州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pdf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环保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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