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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9-04

他来了他来了《南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来了!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垃圾属于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垃圾分类处理在全国已经推行有一段时间了,大家对生活垃圾的分类也已经很清楚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也就是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

  大家可能要说了,那我们只要按照垃圾桶的相应标识直接投放相应的生活垃圾就可以了吧!

  1.厨余垃圾应当滤出水分后投放,不得混入木、竹、塑料等不易于腐烂的物品;

  3.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其他危险废物、动物尸体,以及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枝条、树叶、枯树等绿化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条例》二十七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规定重新分类;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类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县(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另外《条例》还规定,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卫星定位和监控系统,并保持系统正常运行;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也就是说生活垃圾的来源是可追溯的哦!

  根据《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个人违反《条例》第十七条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生活垃圾收集单位不按照规定收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从事生活垃圾运输的单位有相应违法情形的,根据相应情形和情节,处五百元至一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有相应违法情形的,根据相应情形和情节,处二千元至一百万元以下不等的罚款。

  美好生活大家创造,我们人人都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人和督导员,让我们为南宁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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