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从专项规划、土地供应、设施选址、设施保护等方面保障垃圾分类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并通过明确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各个环节要求和法律责任,促进全程分类管理体系建立。并确立了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单位、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等都要承担起责任,包括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宣传引导、设置和维护垃圾投放设施、监督纠正不当行为等。
为破解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处罚难,条例以立法形式全面赋予乡镇、街道执法权,规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负责日常管理,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并对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监督。
条例明确了家庭在垃圾分类中的责任,规定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生产者责任。对个人垃圾分类行为采取正面激励和反面惩戒措施,违反分类投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相关的社区服务活动可从轻、减轻处罚。条例强化全程分类刚性约束,规定个人混合投放垃圾,最高可罚100元;单位混装混运,最高可罚50万元;发现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为了从源头上减量,条例从生产、消费、办公等多个角度,对快递外卖包装、宾馆住宿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办公用品减量提出明确规定;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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