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垃圾分类在上海开展得如火如荼。作为一场必须打赢的持久战,通过税收优惠的激励来发挥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主体作用非常关键。然而记者近日调查发现,目前不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在纳税时遭遇了难题。请听上海电台记者俞承璋发来的报道。
田先生:“比如说我从居民手上收到废品,但是我是没有办法得到发票的,对吧?但是我卖出去的时候,末端企业是需要我发票的。做大了不可能是小微企业,对不对?说我废品没有票!这个确实是很现实存在的。”
简单来说,田先生经营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最大宗的采购是居民家里的废旧物资,而居民无法给企业开增值税发票,意味着企业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而向下游企业销售废旧物资时,因为没有进项抵扣,田先生的企业必须全额承担13%的销项税额。更关键的是,在核算企业所得时,没有进项计入成本,导致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
田先生:“如果说没有进项的话,就导致所得税成本很高,收了1万块钱的废品,我卖了12000,我正常才挣了2000块钱,但账面上显示,我挣了12000块钱,交25%的所得税,事实上现在大部分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税务专家葛玉御告诉记者,在2011年以前,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先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70%、免征增值税及收购废旧物资按一定比例纳入进项等优惠政策。2011年以后,只留下了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回收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缴纳3%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口子,对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影响很大。
葛玉御:”对于废旧物资行业曾出台过增值税先征后返、销售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按10%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都已经取消了,由此导致废旧物资行业大受打击。在垃圾分类势在必行的大背景之下,有必要重新考虑给予废旧物资行业一定程度上的税收优惠。“
葛玉御建议,废旧物资回收可以参照农副产品收购运营政策,按照一定比例来抵扣进项税额。在所得税方面,也需要制定配套政策,允许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垃圾分类相关费用。但是从长远来看,目前的税务安排,鼓励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与下游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整合。
葛玉御:”对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来说,目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可以考虑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经认定之后纳入享受这一优惠的目录,鼓励废旧物资行业向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转型。“
葛玉御解释说,进行纵向整合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和下游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之间的“销售-采购”关系将内部化,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纳税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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