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垃圾分类 > 张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0
06-29

张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标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机场、火车站、高铁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广场、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娱乐、商场、餐饮、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

  (二)在责任区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监督,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符合规范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五)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要求进行分类工作,及时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第二十一条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管理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按照规定重新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单位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4/94新闻搜索相关新闻

  关于公开征求《张掖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修(2020-06-24 09:48:04)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2020-06-24 06:33:47)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绍兴稽山进(2020-06-24 06:32:55)


本文》有 0 条评论

留下一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