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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24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解读:《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调整方案

  我市自2000年开始在市主城区范围内征收受委托垃圾代运费。2012年,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铜政办[2011]91号)文件精神,开始取消餐饮业、住宿业、娱乐业委托垃圾代运费,改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同时开征居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随着形势发展,现行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性质、范围、标准等已不适时宜,亟待调整。

  市城管执法局与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成立了专班,对全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调整的必要性、政策依据进行了论证,并组织了外出调研考察,进行反复研讨、修改后,形成了《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先后召开了市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单位座谈会,并根据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

  2020年3月12日,市政府副秘书长袁和明组织召开协调会,专题研究《铜陵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调整方案》(送审稿),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铜陵经开区管委会、铜官区政府、义安区政府、郊区政府参加会议。会后,市城管执法局根据会议研究的意见,对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改变我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现状,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目标,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由原征收范围扩大为市辖区铜官区、义安区、郊区行政区划范围和铜陵经开区相关企业单位。目前,上述区域的生活垃圾全部进入铜陵海螺垃圾焚烧厂,征收范围扩大符合“污染者付费”原则。

  (一)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以户为单位按月定额收费,委托铜陵首创水务公司或转供水、自备水源企业随水费捆绑代征。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职工在册人数核定征收标准,委托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三)商业企业、学校、医疗机构按“用水量折算系数法”核定吨水征收标准,委托铜陵首创水务公司或转供水、自备水源企业随水费捆绑代征。

  (四)工业企业、农贸市场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核定征收标准,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五)其他类生活垃圾产生单位(不适宜或无法用上述征收方式征收的对象,包括建筑施工工地、港口码头等),按生活垃圾实际产生量核定征收标准,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征收标准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算、审核和制定,实行收费听证、公示制度。

  凡持有效《铜陵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低保家庭,免征居民家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做好低保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先征后返”退费工作,市民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划分的规定,组织各区民政部门办理免征居民家庭集中打卡退费工作。

  (一)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划分规定,铜官区、郊区、铜陵经开区范围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市财政统筹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义安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义安区政府负责管理和使用。

  (二)委托铜陵首创水务公司或受委托转供水企业以及社会自备水源企业,随水费捆绑代征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百分之五比例返还代征手续费。

  (三)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后,现行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含基础物业管理费),仍按原规定执行。

  各级城管执法部门牵头做好低保户生活垃圾处理费“先征后返”退费工作,市民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划分的规定,组织各区民政部门办理免征居民家庭集中“打卡退费”工作。

  为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居民实施家庭垃圾分类的,可采取差别化收费,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配合市发改委(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工作,鉴于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选择适当时机实施新的征收方案和标准。

  主办单位: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铜陵市政务公开办公室(铜陵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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