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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6-12

【65环境日】一图看懂《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是习总书记亲自倡导、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关键小事”。我市自2015年开始生活垃圾分类试点工作,2017年被列入全国46个重点城市之一。制订《铜陵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其目的就是要为我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条例分为总则、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共四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分类是生活垃圾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一个科学而易为老百姓接受的分类标准,是做好垃圾管理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铜陵市的垃圾分类标准与国家标准《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 / T19095—2019)一致,将生活垃圾分为四类: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

  鼓励和倡导单位和个人在生活、生产中减少垃圾的产生,如减少过度包装,推行绿色办公;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产品进城,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就地资源化处置;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和可降解购物袋,限制、减少塑料袋的销售、使用等。

  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和堆放。

  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厨余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生化处置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违反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 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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