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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17

关于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这些内容必须要了解!

  无论是出于可持续发展、节能环保的目的,抑或是提升公民和单位主体素质、加强社会治理效能的目的,针对生活垃圾的分类制度已提上一线城市社会发展治理的战略日程。

  作为先行者,上海市于2019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虽然在实施过程中,引起了一些争议,但这并未阻止我国在一线城市推进垃圾分类行动的决心。随着上海市施行垃圾分类行动为后续开展的城市积攒了宝贵经验之后,2019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新修改的条例于2020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在北京市,个人和单位成为“垃圾分类”义务主体的时间正式来临。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具体内容全方位地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划与基础设施配套的建设,相关行业的行业义务以及作为垃圾分类义务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规范,触及生活垃圾管理的全流程及社会各级主体。

  本次《条例》修订后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规定,依法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举报”、“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在修订前,《条例》仅要求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现在却要求“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尽管只是几字之差,法律义务却已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原《条例》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需要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而在新《条例》之下,单位和个人则承担了对生活垃圾分类的整体义务,并不仅限于投放范围。

  在对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上,《条例》充分吸取了上海垃圾分类的经验,对垃圾分类的种类采取从用户的视角予以升级优化。上海市的垃圾分类条例主要是依据垃圾处理的分类需要,将生活垃圾分类为湿垃圾、干垃圾、有害垃圾和可回收垃圾,但由此也给不理解垃圾处理原理的市民产生了“饼干和干瓜子皮是湿垃圾,湿纸巾反而是干垃圾”的反常识困扰。北京市新修订的《条例》在汲取上海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将生活垃圾分类为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及兜底性的其他垃圾,从产生生活垃圾的个人和单位的视角进行分类,降低了垃圾分类时的分类门槛。此外,针对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条例》要求单独堆放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

  对于个人和单位违反垃圾分类的行为,《条例》也对相应的法律后果、处罚主体以及处罚流程做出了规定。根据规定:垃圾分类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从《条例》的规定来看,既明确了处罚的主体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体现了行政处罚的依法性,又明确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前提是先给予劝阻,只有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才由分类管理责任人报告后进行行政处罚,体现了“教育为主 处罚为辅”的立法理念。同时,本次立法的亮点之一就是规定了个人可以通过“自愿参加社区服务”的方式,作为不予处罚的代替履行方式,也体现了对个人“教育为主”的立法理念。至于个人参加哪类社区服务活动可以免于受罚,以及参与活动的时长等措施的执行问题,显然需要由城管执法部门与社区街道衔接后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执法流程给予细化。

  此外,单位违反垃圾分类的,还将承担“信用”责任。《条例》规定:单位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的,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此前,上海实施垃圾分类的过程中,许多家庭为减少垃圾分类所增加的工作,纷纷采用安装厨余垃圾处理器的方式增加厨余垃圾处理的便利性。但因此前市政建设过程中,并未事先对厨余垃圾在粉碎后直接排放入市政排污管道给予过充分考虑,据报道,在上海就有部分小区因厨余垃圾直接排入排污管道而导致管道堵塞,引起小区物业公司的干预。

  本次北京修改《条例》时对这方面给予充分考虑,明确规定:有条件的居住区、家庭可以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这也意味着,个人家庭今后在厨房中自行安装诸如厨余垃圾粉碎机、将粉碎后的厨余垃圾直接排入下水排污管道有了初步的法律依据。甚至有条件的小区可以逐步推广安装厨余垃圾处理机。不过大家应注意的是,《条例》中对安装的厨余垃圾处理装置的强调应当做到符合标准,但标准的具体内容还有待相关机关的进一步明确。

  此前,北京市的大型超市中已普遍施行塑料购物袋收费措施,但在集市、农贸市场等流动性摊贩较多的商贸领域,塑料购物袋的使用规制并不严格。修订后的《条例》明确指出,禁止在本市生产、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并视违反的情况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之外,对于首次违反的将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条例》开始实施后,全市禁用超薄塑料袋外,商超和集贸市场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市场内的塑料袋将由“专柜”统一销售给经营者。今后,个人无论是在商超还是在集市购物,在使用塑料购物袋时均需要支付相应费用,这就从源头上抑制了塑料袋的使用需求,减少了生活垃圾的产生。

  今后,个人到自助类餐厅餐饮消费时,对自助餐厅提供的餐品“任意取用、随意浪费”的现象有望得到法律上的抑制。此前,自助餐厅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也多在店内或售卖餐品的显眼处对消费者进行“量力取食”的提示,但自助餐厅的提示,从法律角度来讲,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合同格式性条款,在产生纠纷的情况下,此类条款的法律效力则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判定。现在,修订后《条例》明确规定:餐饮经营者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提示消费者合理消费,适量点餐;提供自助餐的,可以在做出提示后,对超过合理限度的剩餐收取费用。今后,北京地区的餐饮经营者对消费者合理收取剩餐费用也具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消费者在进行自助式餐饮消费时,也应注意适量取用,避免剩餐费用的产生。

  除要求单位和个人承担一般性垃圾分类义务外,对于物业、餐饮、旅馆以及快递等与个人生活高度相关的特定行业,《条例》单独做出了若干的专门性要求:

  第一修订后的《条例》中,提出了一个新的角色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按照《条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将负担起一定程度上对垃圾分类义务人的管理职责,一方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需要承担指定废旧家具家电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放置地点、指定建筑垃圾的放置时间和地点等日常的管理义务;另一方面,“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还负担起一定的监督职责,如上所述,在个人不遵守垃圾分类义务的情况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可以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后,可依法向城管部门报告,由城管部门予以处罚。关于公众居住区域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认定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住宅区域采取单位自管的,由自管的单位负责。

  第二对餐饮经营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和旅馆经营单位,《条例》要求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及洗漱用品,力求从源头上尽量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若有上述类别的商家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对快递行业《条例》要求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鼓励快递行业采取相关措施回收快件的包装材料。

  以上所涉及的物业、餐饮经营及配送、旅馆以及快递等行业,均是与个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体现出本次《条例》的修订更多的立足于要求个人和企业在垃圾分类等社会治理体系性问题的参与度。

  垃圾分类,立法先行。新修订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为今后北京地区的垃圾分类打下了全方位的框架性基础,对于相关部门而言,立法中所赋予的工作既是权力也是职责,对于承担垃圾分类主体义务责任的个人、单位和相关行业企业而言,则需要履行守法和监督的义务。显然,虽然“法律是人全部行为规范的总和”,但“徒法不足自行”,法律的施行,有赖于所有人意识上的提高、行为上的付出,也有赖于发现问题后及时的经验性总结,在《条例》明确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系垃圾分类主体的基础上,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垃圾分类,以期达到法律基础上的社会共治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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