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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5-09

奉贤警方处置一起妨害公务案件 奉贤区张某等5人非法倾倒垃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上海新闻5月8日电 2020年4月18日上午10时许,奉贤交警支队民警在奉贤区西渡街道扶港路扶兰支路路口执勤时,发现一辆迎面驶来车辆有违反禁止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遂将车辆拦下进行处置。

  司机贺某一开始对于民警指出自己的违法事实表示无异议,但当听到民警要就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贺某开始寻找各种理由为自己辩解,试图以此达到让民警放弃处罚自己的目的,民警在竭力排除对方言语干扰的同时继续进行自己的执法程序。

  贺某见民警处置态度严肃坚决,并即将完成此次执法,突然一改之前的态度,声称自己向来如此开车,同时还指责民警有意为难自己,对民警的处罚表示不服。尽管民警多次向贺某告知处罚依据,开展明晰的释法说理,可贺某非但没有接受民警的解释,还拒不配合在处罚单上签字。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就在此时,贺某的妻子潘某突然从车辆后排夺门而出,一把抢过民警手中的法律文书撕个粉碎。

  面对潘某的过激行为,民警立即对其进行口头传唤,但是受到了两人的再三阻挠。据此,民警对两人采取强制传唤措施,结果遭到二人的暴力抗拒,导致多处软组织损伤。

  目前,犯罪嫌疑人贺某和潘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已分别被奉贤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原本一起简单的交通违法行为,因为当事人的不理智演变成一起刑事案件,最终还是由当事人自己吞下“恶果”。

  据悉,奉贤交警近期正在开展业务技能大练兵,加强对道路秩序管理力度。而在此,警方也再次提醒广大驾驶员和交通参与者,一定要保持平常心。如果对民警的执法有异议,可以在执法行为完毕后携带相应的法律文书,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正常途径进行解决。切不可以身试险,暴力阻抗民警执法,最终触犯法律,付出惨痛的代价!

  2018年6月,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沪芦高速西侧断头沟和河浜 发现大量偷倒的工业和建筑垃圾,且垃圾倾倒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奉贤区四团镇绿化和市容管理所对现场垃圾进行了初步现场评估, 倾倒区域 A 地块长约 39.5 米,宽约 21 米,高约 1.5 米;B 地块长约 44 米,宽约 31 米,高约 1.5 米;A、B 两个区域垃圾倾倒总量共计 约 1800 吨,其中 70%为一般工业垃圾,30%为建筑垃圾。经调查和专 业机构评估,共倾倒垃圾 100 余车,占地面积近 2000 平方米,污染 清除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约 400 万元。

  2018年12月,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原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开展 索赔具体工作。在磋商组织方式上,为进一步保证公平,提高沟通效率,原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与赔偿义务人共同委托奉贤区四团镇人 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召开磋商会议。在修复方式上,为切实落实修复 责任,强化修复监督,约定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开展修复,并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如赔偿义务人未按要求完成修复,保证金将由属地 政府用于代为组织开展修复工作。经过充分沟通,2019 年1月,原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与 5 名赔偿义务人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确定了损害事实、责任范围及履约方式,规定由赔偿义务人在 2019年8月30日前完成修复,并先行支付履约保证金。协议签订以后,赔偿义务人根据协议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 开展垃圾处置和生态环境修复等工作,原奉贤区环境保护局会同绿化市容等部门进行监督。目前,受损地块的清挖和垃圾分类处置等相关修复工作已全部完成,并通过评估论证。

  本案在全面、及时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其典型意义主要有:一是试行履约保证金制度。本案中,赔偿义务人自行修复生态环境,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情况缴纳履约保证金。二是探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衔接。本案在刑 事责任追究中将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情况作为考量要素。三是强化修复监督。本案在调查、磋商、修复过程中,始终 坚持修复为本的理念,并依托相关部门共同开展索赔和修复监督。修复过程中,生态环境、绿化市容等部门对赔偿义务人的修复行为 进行全过程监督,属地政府负责履约保证金的管理,有效地保障了 修复责任的落实。

  本案的亮点有三: 一是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履行作为环境刑事审判的量刑情节,实现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与环境刑事责任的统筹。生态 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履行在先,刑事诉讼判决在后,法院根据 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 积极修复生态环境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有利于促 进赔偿义务人及时采取相应的修复措施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二是本案在磋商过程中试行了履约保证金制度,赔偿义务人支 付保证金,如未按时完成修复工作,保证金将用于修复,以保障赔 偿协议的履行。三是本案首探“从业禁止令”,禁止相关赔偿义务人在缓刑考 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对强化犯罪分子的有效监管,防止生态环境损害的再次发生具有重要意义。(北京大学 汪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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