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未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未分类投放的,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其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如果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安徽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视力残疾人可依规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及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新修订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有关法律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禁止以家畜家禽名义食用野生动物。
对于违法食用行为,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属于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河北省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加强冰雪场馆设施建设,推广普及群众性冰雪体育活动。鼓励中小学将冰雪、足球、武术等运动项目列入体育课教学内容,学校要保证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
《条例》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建全民健身设施,并规定将擅自违反约定,停止服务、拒绝或者无故拖延退还预收款的体育健身场馆经营者记入信用档案。
《内蒙古自治区反家庭暴力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将“过度支配或者剥夺家庭成员的财物”纳入施暴范围;细化了临时庇护制度,增加了家庭暴力临时庇护场所;明确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职责和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经费保障;设立首接责任制以及法院跟踪回访制度;设立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加害人,将被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新建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子女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护理照料老年人,给予适当陪护时间;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和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公办养老机构应当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床位有剩余的,可以向社会开放。
《山西省国有企业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办法》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对企业重大决策,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决策程序以及执行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无论责任人是否在岗、离岗或者退休,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延长了生育津贴发放天数,规定生育津贴发放天数不少于128天,生育津贴按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每月三十天进行折算;明确了流产假天数,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假期98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假期为42天;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用人单位每两年至少组织女职工进行一次含妇科检查的健康体检。
新制定的《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子女可享受带薪护理假,独生子女每年累计20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10天,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
5月1日起,新修订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正式施行。《条例》明确,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未避让行人的行为,处二百元罚款;十二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自行车,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驾驶电动自行车,但均不得搭载人员。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条例》指出,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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