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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4-20

《咸宁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0年,我市正式开征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每年所有收费收入全额缴入财政国库,纳入本级城市基础设施维护预算,用于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据收费统计,2016-2018年共计实现收入6247.5454万元。其中,2016年实现收入1573.2002万元,2017年实现收入1715.5626万元,2018年实现收入2958.7826万元。为了依法依规收缴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市政府先后于2009年12月31日发布了第5号政府令,于2015年6月8日发布了第38号政府令。现今第38号政府令因有效期届满而失效。为了依法依规做好2020-2024年五年内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需要对《办法》进行修订,并采用合适的方式向社会公布,以延续其法律效力.

  (一)《办法》第七条,“市物价部门”修改为“市发改部门”。(二)《办法》第九条,第一项“地税部门代收”修改为“税务部门代收”;第二项“规划部门代收”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代收”;第五项“地税部门代收”修改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上门征收”。(三)《办法》第十三条,“市物价”修改为“市发改”。

  (四)《办法》第十四条,“市物价局”修改为“市发改委”。(五)《办法》第十五条,修改为“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考虑到减轻群众、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的负担,尽管五年来,城区道路清扫范围不断扩大,垃圾清运费用不断增加,但这次对《办法》修订,仍然维持五年前制定的原收费标准不变。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在册人数计算,生活垃圾处置费由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缴纳;

  (三)大、中专院校、高级中学、幼儿园生活垃圾处置费按在校学生每人每期3元计算缴纳;

  建筑垃圾处置费(新建、改建、扩建、拆迁、装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元一次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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