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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4-18

泰达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投资建设武清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公告

  证券代码: 000652 证券简称:泰达股份 公告编号: 2017-33

  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环保”)依据公司发展战略,经与天津市武清区政府协商,拟向泰达环保全资子公司天津雍泰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雍泰公司”或“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并以雍泰公司为主体投资建设武清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武清项目”),预计投资金额 60,272.50 万元。

  公司于 2017 年 9 月 25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临时) 会议, 审议通过了 《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投资建设武清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议案》。 现公告如下:

  2006 年 5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经审议,同意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投资 3,285 万元建设武清区生活垃圾综合处理项目(以下简称“综合处理项目”) 。 2006 年 7 月 21 日, 雍泰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 1,000 元,作为主体运营综合处理项目。综合处理项目于 2007 年 11 月正式投入商业运营,日处理垃圾 200 吨。

  随着武清区经济水平提高及城市化速度加快,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大幅增加,并对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武清区政府决定启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 目,并由雍泰公司负责建设运营。

  泰达环保拟以 自有资金向雍泰公司增资 14,000 万元, 以雍泰公司为主体投资60,272.50 万元建设运营武清项目,并签署《天津市武清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等相关协议。

  (二) 本次投资事项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 (临时) 会议以 8 票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投资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武清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位于武清区大孟庄镇高王公路南侧现有垃圾处理场内 , 武清项目总处理规模为日处理 1,500 吨,其中一期工程设计规模为日处理1,000 吨,配置两条日处理 500 吨生活垃圾焚烧线mw 凝汽式汽轮发电机组。 项目特许经营期为 30 年,其中建设期 2 年。 每吨垃圾处理费为 72 元。

  经营范围:城市环境卫生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号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增资后,雍泰公司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增加至 15,000 万元。泰达环保为雍泰公司唯一股东,增资前后持股比例不变,不存在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权情形。

  项目一期工程概算投资总额为 60,272.50 万元,项 目资金计划 30% 自筹、 70%银行贷款。 运营期内的收益来自垃圾处理补贴费和上网电价收入,上网电价为 0.65元/度, 垃圾处理费为 72 元/吨。预计投产后年收入 8,579.09 万元,年度利润总额约为 3,079.16 万元。全部投资内部收益率为 6.46% ,回收期 13.83 年。 项目主要经济指标测算和达产后的收益测算如下:

  为顺利推进武清项目建设, 雍泰公司拟与天津市武清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签署相关协议。

  (一)天津市武清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为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协议双方为天津市武清区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区市容园林委”)与天津雍泰生活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

  经区政府批准,区市容园林委依照本协议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在处理武清区生活垃圾事项中投融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收取垃圾处理补贴费。

  垃圾焚烧发电厂拟选场址位于武清区大孟庄镇高王公路南侧现有垃圾处理场内。项目公司应以合法合规方式取得垃圾焚烧发电厂场地土地使用权,且面积应满足建设日处理规模为 1500 吨垃圾焚烧发电厂要求。

  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延长,则区市容园林委在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条件下可以协调由项目公司无偿使用该土地至特许经营期结束。

  从一期工程开始商业运行日起到第三个运营年,区市容园林委应至少向项目公司供应年最低垃圾处理量即 25.55 万吨的垃圾;从第四个运营年到二期工程开始商业运行日,区市容园林委应至少向项目公司供应年最低垃圾处理量即 36.5 万吨的垃圾;从二期工程开始商业运行日起,区市容园林委应至少向项目公司供应年最低垃圾处理量即 54.75 万吨的垃圾。其中,开始商业运行日起至运营期第一年结束时的垃圾供应量及运营期最后一年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时的垃圾供应量根据年最低垃圾处理量按月折算。

  从一期工程开始商业运行日起,在项目运营期内,第一个运营年到第三个运营年日均垃圾供应量为 700 吨,第四个运营年到二期工程开始商业运行日年日均垃圾供应量为 1,000 吨。二期工程开始商业运行日起到特许经营期结束,年日均垃圾供应量为 1,500 吨。

  垃圾处理价格按照 72 元/吨,特许经营期内的价格调整以此价格为基础。区市容园林委应从开始商业运行日起每月向项目公司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

  非因项目公司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区市容园林委在某一运营年内向项目公司提供的垃圾量低于年承诺垃圾处理量,区市容园林委将按照年承诺垃圾处理量计算当年垃圾处理补贴费,并于支付当年最后一个月的垃圾处理补贴费时一同支付。

  如果项目公司年处理垃圾量超过承诺垃圾处理量,超额垃圾处理补贴费按照量,支付超额垃圾处理补贴费。超额垃圾处理补贴费于支付当年最后一个月的垃圾处理补贴费时一同结算。

  区市容园林委负责协调电力企业按照国家及天津市人民政府现行的有关规定,向项目公司收购上述剩余电量,且优先上网,不参与电网调峰;如遇国家及天津市人民政府的政策发生变化,按新的政策执行。

  每吨生活垃圾折算上网电量暂定为 280 千瓦时,并执行全国统一垃圾发电标杆电价每千瓦时 0.65 元(含税);其余上网电量执行当地同类燃煤发电机组上网电价。电力企业向项目公司购买上述剩余电量,并按以上结算价格向项目公司支付电费,且结算价格在特许经营期内保持不变。

  在移交日,项目公司应向区市容园林委或其指定机构无偿、完好移交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

  ( 1 )因发生垃圾的供应质量不达标或垃圾处理质量标准调整导致工况调整和设备改造,致使项 目公司每年运营成本增加不超过50 万元或资本性支出不超过200万元时,项目公司应自行承担增加部分,区市容园林委不予补偿。

  (2)因发生垃圾的供应质量不达标或垃圾处理质量标准调整导致工况调整和设备改造,致使项目公司每年运营成本增加超过 50 万元或资本性支出超过 200 万元时,区市容园林委将对全部增加的运营成本和资本性支出给予补偿。

  ( 1 )本协议自生效日起开始生效;如果项目公司未能取得项目建设场地的土地使用权,则本协议不生效。

  (2)本协议已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本协议的文首注明的日 期签署,双方愿受本协议约束。

  上述协议均已对双方权利义务、违约及赔偿、争议的解决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约定,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协议为准。

  1. 环保产业是公司主要支柱产业。已成功运营的多个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公司在该产业拥有成功的经验、领先的技术和成熟的团队,将有助于该项目的成功建设和运营,取得良好投资回报。

  2. 环保作为低风险、长期收益稳定的朝阳产业,公司一直致力于其规模化的发展。此次投资有利于公司做大稳定收益型产业,不仅有助于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改善城市环境,还有助于公司业绩的稳健增长。

  1. 泰达环保和项目公司拟以自有资金进行本次投资,本次投资不会对公司当期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2. 对武清项目的投资,将进一步扩大公司垃圾焚烧发电产业的总体规模,对提高公司在环保领域的市场影响力将产生积极作用。

  3. 该项目投产后,垃圾发电产业的盈利模式,导致稳定收益型产业占公司收入结构的比重将有所上升,有利于保持公司业绩的稳健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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