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政府令97号、政府令98号、政府令103号)要求,我局承接了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等共11项行政许可事项,涉及行政收费项目共有2项,分别是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许可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具体收费依据和标准如下:
根据1993年8月16号由海南省建设厅、省财税厅、省物价局颁布的《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琼城建【1993】221号)规定。
根据1993年8月16号由海南省建设厅、省财税厅、省物价局颁布的《海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琼城建【1993】221号)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除地下管线事故紧急抢修外,原则上不准挖掘。确需挖掘的,按下列规定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
(三)道路竣工三年以上,五年以内(含五年)的,按规定标准的一点五倍交纳;
根据由海南省建设厅、省物价局颁布的《关于印发“海南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标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琼价费字 [1996]134号)要求,固定场地处置费每立方米8元。异地回填处置费:原则上按不超过固定场地处置费得一半收取,具体费用由双方各负担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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