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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04-09

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的处罚

  《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减少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产生,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综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水平,实现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建设垃圾处理场(厂)。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建立垃圾处理场(厂)。违反规定的,予以取缔,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渭南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各执法大队。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节假日休息)8:00-12:00,14:00-18:00(7、8月为15: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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