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三府规〔2019〕5号修改如下:1、第十条修改为:“市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后由金融发展局汇总,形成统一的审核报告和报表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发放。 2、第十一条中“市金融办改为市金融发展局”。 3、第十二条中“市监察局修改为市纪检监察委”。 4、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市金融办”修改为“市金融发展局”;第(三)项修改为:“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海洋局、各区镇政府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和经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好贴息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第(四)项修改为:“农业、海洋、渔业、林业等部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农机渔船、林权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资产抵押登记制度,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范围,有效帮助农业企业获得贷款。”
(2014年8月22日三亚市人民政府(三府〔2014〕135号)发布根据2019年8月13日(三府规〔2019〕5号)《关于修改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等10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为加快我市农业龙头企业发展,推进我市农业产业化经营,规范市财政贴息扶持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政府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贴息扶持资金是指市财政安排用于市农业龙头企业的贷款贴息扶持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是指各类银行(含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向农业龙头企业提供的符合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的贷款。
第四条资金安排遵循合法合规、扶优扶强、贴息为主、扶持为辅、额度控制原则。
第五条贷款贴息及扶持对象。被国家、省、市政府认定的在三亚市注册的各农业龙头企业;在三亚设有分机构,从事农业开发项目,经营活动的农业龙头企业。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发放的农业龙头企业贷款可享受贷款贴息。
(一)贷款贴息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龙头企业贷款从事跟本辖区有关的农业项目的生产、加工、销售、农产品流通服务、研发和先进技术引进等,不得用于补充经费和接待等开支。
(二)国家或省财政已贴息的,三亚市按同等标准奖励贴息。逾期贷款产生的利息不予贴息。有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不予贷款贴息。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破坏生态环境的,违反城市规划的,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贴息。经考核不合格,被取消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不再享受贷款贴息。
国家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省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市级龙头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1500万元(含1500万元)。贷款贴息只能用于1年以上(含1年)的贷款,贴息期限不得超过2年(含2年),超过2年的只按2年贴息,不满2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超过贴息标准的,超过部分不予贴息,逾期还款不予贴息。
(一)贴息标准以贷款发放当年央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50%为标准贴息率,实际贷款利率高于标准贴息率的,按标准贴息率贴息。
(二)农业、林业部门根据本行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企业申请,拟定下一年度贷款资金需求,市金融发展局汇总后测算贷款贴息需求,并于每年9月份将贴息资金需求计划报市财政局列入下一年度预算内统筹安排。
(一)贷款贴息遵循先用后补原则,采取事后贴息方式。农业企业在金融机构发生贷款并按照贷款合同(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全部结清贷款,并将贷款资金足额投入到生产后,才能申请贴息。
1.农业龙头企业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银行放贷凭证:项目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有担保的提供)的贷款凭证、银行借据凭证、银行结息凭证及偿还银行贷款及利息的凭证;
各类农业龙头企业按照要求,根据农业生产季节性、贴息时效性,采取按一年上下半年两次申报贴息。
市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贴息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市金融发展局汇总,形成统一的审核报告和报表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发放。
市金融发展局接到市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材料后,在12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报送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收到市金融发展局审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和资金拨付工作。
(一)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管理规范、有效和安全。市纪检监察委、审计局和财政部门每年要对贷款贴息资金的使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农业龙头企业违反贴息资金使用规定,采取虚报、假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贴息资金的,追回贴息资金,三年内不得享受贴息政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市金融发展局负责协调、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向农业龙头企业贷款,指导金融机构为农业龙头企业贷款申报财政贴息资金,组织相关部门审核金融机构报送的贷款财政贴息申报材料,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经办金融机构政策落实情况。
(三)市农业农村局、林业局、各区政府和育才生态区等相关部门负责指导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生产和经营,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做好贴息申报资料的审核工作。
(四)农业、林业等部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海岛使用权、农机渔船、林权等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性资产抵押登记制度,扩大农村产权抵押融资范围,有效帮助农业企业获得贷款。
(五)建立农业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资金信息公开制度,市财政局拨付贴息资金后在市政府或相关部门网站公开贴息资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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