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各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区域(含属地农林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作业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一)负责本区域内(含属地农林场)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公布检查结果;
第四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有权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违法行为人可以申请通过参加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提前将相关信息移出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具体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四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辖区执法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经查证属实的投诉举报,具体处理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考核制度,并按照规定将本级行政管理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结果。具体考核工作由市、县、自治县的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 本文固定链接: http://fenleilaji.cc/?id=1348
- 转载请注明: admin 于 分类垃圾-环境保护从分类垃圾做起! 发表
《本文》有 0 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