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县城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经营业态,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城区内废旧回收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经营者应当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备案证明》《营业执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登记备案证明》《特种行业登记备案》。对证照超期、超范围从事废品回收经营活动的回收站点,必须在10月31日前停止经营活动。逾期不停止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
二、回收站点应具备合法经营条件、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必须在10月31日之前停止经营活动。逾期不停止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关停。
三、严禁在城区主次干道两侧、各背街小巷、各居民小区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活动。凡在上述区域经营的站点在10月31日前自行进行搬迁至指定地点或关闭。
四、回收站点应自觉规范经营活动,严禁污染环境,破坏市政设施,影响市容市貌,收售违禁物品和销脏、窝脏。凡有上述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相关执法部门将加大对县城城区内的废品回收经营活动的执法检查力度。对妨碍公务和暴力抗法的,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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