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09-01
09-01
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NEW
第三十七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要求】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遵守下列规定: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居住小区、商场、超市、便利店设置便民回收网点或者回收设施,建立预约回收平台,公开交易目录及价格,通过定点回收和上门回收等服务方式,提高可回收物的回收率。
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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